(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受文与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受文,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22-2号原告张受文,教师。委托代理人朱俊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107国道以南、十二支沟以东、银湖科技以西。法定代表人向井恒泰,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龙。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A区第S三栋1-3层。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受文诉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武汉小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胥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孟柏林、人民陪审员游兵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受文于2014年8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受文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张受文负担。审 判 长 胥 陵审 判 员 孟柏林人民陪审员 游 兵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