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蔡素姣与宁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素娇,宁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蔡素娇。被执行人宁建刚。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素娇与被执行人宁建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地产、汽车,确定被执行人宁建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宁建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来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1)来民一终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