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6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6420号原告:荣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某,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4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