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从武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从武,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刘从武,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周培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49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