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岩,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洪岩,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5146号5楼5129室。负责人章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尚忠、田永庆。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世纪加州23楼1-8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尚忠、田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岩诉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洪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王洪岩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