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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洪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岩,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洪岩,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5146号5楼5129室。负责人章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尚忠、田永庆。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1号世纪加州23楼1-8号。法定代表人周光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尚忠、田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岩诉二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洪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王洪岩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郑卫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