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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481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让刑初字第48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4日21时10分,被告人孙×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EU××××中华牌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让胡路区奥林小区福瑞邦药店前,与停靠在路边的被害人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的桑塔纳3000型出租车尾部相撞,被告人孙×下车欲逃跑时被群众和随后赶到的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被告人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5.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书证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诊断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徐×、赵××的证言;被告人孙×供述与辩解及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