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戚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退耕还林款即粮食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及粮食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焦建国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