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福兴家园6-9号。法定代表人:何继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吕思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涛,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5元,减半收取7848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楚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