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罗太元与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元,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36号原告罗太元,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933664-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舒畅,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阳庚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罗太元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太元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太元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太元负担。审 判 长 何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唐万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