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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民一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庆东与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东,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王光荣,娄恩东,裴立宇,安庆市金运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峰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民一初字第00704号原告:王庆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娟,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汪平。被告:王汪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程满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光荣,男,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娄恩东,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裴立宇,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安庆市金运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娄恩东。被告:安徽皖峰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东诉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王光荣、娄恩东、裴立宇、安庆市金运利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皖峰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标的额为200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标的确实超出200万元,而本院管辖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的一审案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潘  小  红人民陪审员 程     颖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檀小艳(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