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章国安。委托代理人米凤。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