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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剑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剑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0461号原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4号。法定代表人潘石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儒雅,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李剑萍,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剑萍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152383.67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剑萍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十五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元六角七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古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