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艇、张苏叶与加如基、赵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艇,张苏叶,加如基,赵桂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王艇。原告张苏叶。被告加如基。被告赵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艇、张苏叶与被告加如基、赵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艇、张苏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艇、张苏叶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於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