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艇、张苏叶与加如基、赵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艇,张苏叶,加如基,赵桂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王艇。原告张苏叶。被告加如基。被告赵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艇、张苏叶与被告加如基、赵桂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艇、张苏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艇、张苏叶负担。审判员 沈妙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於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