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珲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珲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申某某,男,1972年8月27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