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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初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蒋建刚与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刚,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945号原告蒋建刚,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小平,江苏无锡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谊新。破产清算管理人无锡环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标准写字楼A6楼797室。法定代表人潘丽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鸿宇,上海市中茂(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刚诉被告无锡中盈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建刚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建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建刚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