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23号罪犯王飞,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办椿树村唐东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淳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罚金100000元(开具贫困证明,已缴纳罚金2000元,主犯从严、累犯从严)。刑期执行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正自身不良习气;二、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犯人守则》,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方面,上课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自觉维护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井下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在担任攉煤工期间,不怕吃苦,踏实肯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章作业,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且敢于同一切“三违”现象作斗争,受到监区警察一致好评。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共获计分考核成绩1258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58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