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川,胥春梅,耿利新,彭达,霍曼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杨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万瑞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延森。被执行人:杨川,胥春梅,耿利新,彭达,霍曼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川,胥春梅,耿利新,彭达,霍曼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川,胥春梅,耿利新,彭达,霍曼曼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