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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峰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3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俊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农民,住涡阳县石弓镇东关行政村红石花园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2014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吴俊峰明知是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年份原浆酒,先后从本县青疃镇一姓朱的男子(身份不详)处,以每箱120元的价格购买古井年份原浆酒献礼版,然后再以23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正峰324箱,销售金额为74520元,非法获利35640元,除已赔偿受害消费者24000元外,非法销售款50520元已上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俊峰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王正峰的陈述,证人马勇、王帮良等人的证言,古井贡酒商标注册证、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书、价格证明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俊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古井年份原浆酒及非法销售款,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吴俊峰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俊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涡阳县公安局扣押的假冒古井年份原浆245箱献礼版酒,予以没收,并对扣押在涡阳县公安局的非法销售款505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苏军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张占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