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58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英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5815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旭,该社董事长。被告张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英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英的起诉。审判员 汪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