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夫志与常北京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夫志,常北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12号申请人李夫志。被申请人常北京。申请人李夫志因与被申请人常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于沟村的房产,申请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村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见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常北京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西于沟村的房产一处。二、查封申请人赵见海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涧头村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