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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德永与郑中哨、吴满梅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德永,郑中哨,吴满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保字第183号申请人:王德永。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被申请人:郑中哨。被申请人:吴满梅。申请人王德永为与被申请郑中哨、吴满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中哨、吴满梅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郑中哨、吴满梅名下的座落于龙港镇***房产(所有权证号:00135687、00135688)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期限为自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签收本案裁定书之日起的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