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崔某某,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