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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崔某某,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