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贺青、彭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贺青,彭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学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莎、梁晓露,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青,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晶,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贺青、彭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毅然速录员 安鸿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