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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商初字第0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继平与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平,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商初字第0120号原告韩继平。委托代理人严定宏,洪泽县朱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盛世华庭小区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旭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卢集镇卢集街北首。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平诉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盛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继平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韩继平负担。审 判 长  刘林厚人民陪审员  王砚超人民陪审员  陈红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