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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庄合龙。被告李丕美。被告徐西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