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斌。被告庄合龙。被告李丕美。被告徐西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合作联社与被告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庄合龙、李丕美、徐西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