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云建与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467号申请人黄云建,女,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高建,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因申请人黄云建与被申请人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黄云建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房屋(丘地号:、建筑面积:57.65平方米)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黄云建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房屋(丘地号:、建筑面积:57.65平方米)在价值4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