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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阮先华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先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503号罪犯阮先华,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先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阮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先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成绩达9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服从管理安排,从事医务护理员劳动,认真负责,完成劳动任务较好。2011年9月因积极参与抢救危重病犯奖3分,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任积委会成员,履职到位,累计奖16分。2011、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9月至2014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6.2分。本次减刑缴纳赃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缴纳了部分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先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