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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河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裘某,非农业,现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斯特叉车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经常吵架。虽经多人劝说,也无济于事,反而使得矛盾越来越大。现双方已无感情而言,并已分居。故起诉��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被告相识半年后,一起在上海共同生活,又经过半年才办理的结婚证。婚后双方仍然在上海打工,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吵架。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共同分割在原告处的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农历8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同年10月4日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均在上海工作生活,至今未生育子女。2014年,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亦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的个人财产有脸盆2个、桌子1张、凳子4个、黑色羽绒服1件现在原告处。原告在上海市奉贤区交通银行奉贤支行的71609.18元存款被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冻结。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从其个人账户转账给裘继钢25000元,于2014年5月26日��其个人账户转账给杨开燕100000元并支取现金20000元。同年5月27日,原告支取现金3000元。原告名下现有住房公积金40000元。现被告自愿放弃由原告返还其个人财产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原告裘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二、原告裘某给付被告马某现金100000元。自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履行完毕。其他无纠纷。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