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与劳锦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劳锦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鹤法龙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代表人:李伟坚。被告:劳锦权。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古劳赤岗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劳锦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满朝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李伟坚、被告劳锦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劳赤岗经济合作社诉称:2010年被告劳锦权投得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的鱼塘,分别为基脚北塘、砖厂中塘、砖厂南塘、开水塘等鱼塘,双方于2010年10月签订《鱼塘承租合同》,承包期至2013年12月底结束;鱼塘年租金分别为16200元、16100元、20100元、1300元,即年租金共53700元。被告已交2012年租金45000元,另扣除社员分配红利4250元,还欠2012年4450元租金和2013年53700元租金,共欠58150元租金,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012年及2013年鱼塘租金58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鱼塘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复印件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劳锦权辩称:我事实是欠鱼塘租金,每年村委会出分红的时候我才给塘租的,村委会分红我用来扣减交塘租,不够扣的时候我自己会垫补,就算借我都会交塘租。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劳锦权(乙方)签订四份《鱼塘承租合同》,双方约定由劳锦权承租位于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村民委员会基脚北塘、砖厂中塘、砖厂南塘、开水塘四个鱼塘,双方约定:1、租赁时间为三周年,即由2011年新历1月5日起至2013年新历12月底止;2、乙方劳锦权要在每年的新历12月前交租金给甲方,如过期交款每天扣罚2%的滞纳金;3、乙方如需用电,所需电费、安装电表等费用一切由乙方负责;4、乙方承租期满时,即在2014年新历1月2日交塘给甲方;5、乙方如中标烂尾,则按投得总100%处罚。另该塘其他杂项,则按上一届条款执行。基脚北塘、砖厂中塘、砖厂南塘、开水塘四个鱼塘的每年投得款分别为16200元、16100元、20100元、1300元,合共53700元。原告古劳赤岗经济合作社在合同上盖章、被告劳锦权在合同上签名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将鱼塘交给劳锦权使用,刚开始2011年被告劳锦权依时交纳租金给原告。2012年被告劳锦权交纳鱼塘租金45000元,再扣除合作社社员分配红利4250元,被告劳锦权尚欠原告2012年鱼塘租金4450元。2013年被告劳锦权没有向原告交纳任何租金。被告劳锦权在庭审中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原告事后向被告多次追收租金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2012年及2013年鱼塘租金581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鱼塘承租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2012年被告劳锦权交纳鱼塘租金45000元,再扣除2014年合作社社员分配红利4250元,被告劳锦权尚欠原告2012年鱼塘租金4450元。2013年被告劳锦权没有向原告交纳任何租金。被告劳锦权在庭审中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故被告劳锦权尚欠原告鱼塘租金合共58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租赁鱼塘后拖欠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12年及2013年鱼塘租金581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因村委会2012年、2013年没有分配红利,故拖欠鱼塘租金的辩称,村委会分配红利是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进行的,不是本案调整的范围,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劳锦权欠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鱼塘租金581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山市古劳镇古劳村赤岗经济合作社。本案受理费626.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劳锦权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并同意于结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上诉请求金额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