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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一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富玲与衡水中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富玲,衡水中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一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富玲。委托代理人:支国玉,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中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原衡水市桃城区粮油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景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军,该公司书记。上诉人高富玲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中心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富玲于2014年8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富玲申请撤回上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富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凤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