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75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申请人张立伟,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做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