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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丹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其于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从河南省驻马店市烟草市场购买香烟硬中华36条、黄金叶(天叶)13条后乘坐火车带至本市,以硬中华每条392元、黄金叶(天叶)每条950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市埤城镇某超市,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26462元;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魏某又以前述方式向本市埤城镇某超市以每条590元的价格销售香烟软中华49条,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28910元;两次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000余元(该款已于侦查阶段退出)。又查明:2013年12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欲将从河南省驻马店市烟草市场购买的香烟黄金叶(天叶)58条,以每条852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市埤城镇某超市,在本市城际铁路北站出站时,被丹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再查明: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前述三次买卖香烟的经过,随身携带的黄金叶(天叶)58条已被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郦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烟草专卖局的证明、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扣押清单与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意见,卷烟价格证明,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及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魏某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二、所扣押赃物黄金叶(天叶)58条予以没收;扣押在丹阳市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菊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花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