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一终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弥良卫、李明菊与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弥良卫,李明菊,王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道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兆山,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山东岱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弥良卫(曾用名弥良峰),马庄云峰服装厂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菊,马庄云峰服装厂业主,系弥良卫之妻。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新哲,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友,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宁,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兆山、王辉,被上诉人弥良卫、李明菊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峰、尹新哲及被上诉人弥良卫,原审被告王友的委托代理人丁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