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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秦某某诉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秦某某,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原告秦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卫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古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城古一组)。负责人郭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秦某某诉被告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村民委员会、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秦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郭某某、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