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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钟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钟大军。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钟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有意向与被告进行和解,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大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鸣俊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