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韩传钦与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钦,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南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韩传钦,男,汉族,住莒县。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世才,该公司财务经理。原告韩传钦与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家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传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全与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柳世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传钦诉称: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鸡产品加工经营,多年来购买原告毛鸡,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毛鸡款33629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3362947元。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及数额属实,因欠款数额较大,需研究后回复。经审理查明: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鸡产品加工经营,自2007年起,多次向原告购买毛鸡。2014年2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362947元,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原名称为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2013年11月11日在登记机关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企业名称为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其他事项未变更。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和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等证据材料认定,有关证明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买原告毛鸡,欠原告货款3362947元,有双方认可的对账单佐证,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33629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韩传钦货款33629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4元,减半收取为168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沂南沂丰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沂蒙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家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