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重字第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伊兵,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1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钱志刚人民陪审员 白玉斌人民陪审员 刘素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