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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三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辽宁电力本溪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辽宁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电力本溪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695号原告辽宁电力本溪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4977338-X。法定代表人赵爱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辽宁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7480685-X。法定代表人段守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杰,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6437487-0。负责人侯东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电力本溪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电力本溪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戴春荣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