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行审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0)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章国省,蔡秋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章国省。被申请执行人蔡秋姿。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Z100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Z100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2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2872元。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Z10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