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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刑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阿力呷日减刑刑事裁定书1816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力呷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1816号罪犯阿力呷日,男,1990年10月14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力呷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8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阿力呷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力呷日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阿力呷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力呷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柱审 判 员  向艳萍人民陪审员  杨红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