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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我院(2011)松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秀珍、杨国义、杨国臣、杨国军、杨波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秀珍,杨国义,杨国臣,杨国军,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秀珍,女,48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号。被执行人杨国义,男,40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国臣,男,55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杨国军,男,56岁,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波,男,29岁,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我院(2011)松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秀珍、杨国义、杨国臣、杨国军、杨波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袁 华审判员  刘建军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