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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晃民一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晃民一初字第24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清连,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系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舒某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