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储俊与被告朱汝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俊,朱汝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储俊,女,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徐良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汝杨,男,1957年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储俊与被告朱汝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胜强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俊的委托代理人徐良峰、杨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汝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储俊诉称:储俊系XXX商行经营者,朱汝杨长期在储俊处购买“洋河蓝色经典”酒,经双方对账,截止2012年3月12日朱汝杨共欠储俊酒款85574元整。朱汝杨出具欠条,并承诺2个月内付清。2012年5月25日朱汝杨支付15500元,2013年9月3日支付5074元,2013年2月5日支付8130元,2013年4月27日支付6870元,2013年5月31日支付4000元,2013年7月27日支付5000元,2013年10月6日支付5000元,尚欠酒款36000元,该笔欠款经储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特诉状至贵院,请求判令朱汝杨支付欠款36000元。储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储俊经营的XXX商行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储俊的主体资格;二、欠条一张,证明朱汝杨尚欠储俊酒款36000元。朱汝杨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对储俊提供的证据,因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朱汝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辩解及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根据储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结合本院的认证情况,经审理查明:储俊系青阳县大唐商行业主,朱汝杨长期在储俊经营的XXX商行购买“洋河蓝色经典”酒。经双方对账,截止2012年3月12日朱汝杨共欠储俊酒款85574元整,朱汝杨当即向储俊出具欠条,并承诺2个月内付清。此后,朱汝杨分别于2012年5月25日支付了15500元,2013年9月3日支付了5074元,2013年2月5日支付了8130元,2013年4月27日支付了6870元,2013年5月31日支付了4000元,2013年7月27日支付了5000元,2013年10月6日支付5000元,尚欠酒款36000元,该笔欠款经储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朱汝杨支付欠款36000元。本院认为:朱汝杨在储俊经营的XXX商行购买“洋河蓝色经典”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朱汝杨在收到储俊依约提供的货物后,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储俊要求朱汝杨支付欠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朱汝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汝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储俊货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朱汝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