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谭晓华,江福兴与敖永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晓华,江福兴,敖永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谭晓华,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江福兴,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登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敖永洪,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晓华、江福兴与被告敖永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晓华、江福兴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晓华、江福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晓华、江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晓华、江福兴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人民陪审员 谭书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