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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莒南县林业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林业局,莒南县筵宾镇海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莒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夏培记,局长。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海楼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林业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林业局2014年3月12日以被执行人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份因架线擅自对碍事的8株板栗树进行清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莒南林罚书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2400元;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14年4月30日前补栽树木16株。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莒南县林业局作出的莒南林罚书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莒南县林业局于2014年7月7日作出莒南林业局强催(法)字(2014)第0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当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催告书内容履行义务,莒南县林业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林业局作出的莒南林罚书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莒南林罚书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莒南林罚书字(2014)第0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莒南县筵宾镇海楼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葛秀群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