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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向丽与郑广兴、张娅男、第三人赵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丽,郑广兴,张娅,赵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杨向丽,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郑广兴,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娅男,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第三人赵井文,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丽与被告郑广兴、张娅男、第三人赵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丽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飞代理审判员  李占东代理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