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向丽与郑广兴、张娅男、第三人赵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丽,郑广兴,张娅,赵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3093号原告杨向丽,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郑广兴,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娅男,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第三人赵井文,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向丽与被告郑广兴、张娅男、第三人赵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丽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向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飞代理审判员 李占东代理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