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19、20、21、23、24、25、29、31、32、3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欧先养与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3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华,马丽亚,何小丽,卢丽梅,欧先养,罗丽卿,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鑫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房初字第19、20、21、23、24、25、29、31、32、33、34号(19、20、21号案)原告罗伟华。(23号案)原告马丽亚。(24号案)原告何小丽。(25号案)原告卢丽梅。(29、31、32号案)原告欧先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33、34号案)原告罗丽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理燕,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粤西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福盛大厦B座13D。组织机构代码89221717-5。代表人魏君璇。委托代理人李权林。被告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粤西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9467133-8。法定代表人黎春盛,总。被告深圳市鑫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称深圳宝丰实业公司、深圳市星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丰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二区龙井路62号508房(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19247611-7。法定代表人邱伟雄,总。委托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金银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银威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17楼04号。组织机构代码19241454-9。法定代表人罗书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伟华、马丽亚、何小丽、卢丽梅、欧先养、罗丽卿诉被告粤西深圳分公司、粤西公司、鑫宝丰公司、第三人金银威公司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十一案中,因原告罗伟华、马丽亚、何小丽、卢丽梅、欧先养、罗丽卿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十一案按原告罗伟华、马丽亚、何小丽、卢丽梅、欧先养、罗丽卿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粤芳审 判 员 赵 霞代理 审 判员 张 睿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兼) 刘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