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候生义与张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生义,张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候生义,男,汉族,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张爱春,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候生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海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生义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春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爱春已全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09)海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