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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候生义与张爱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生义,张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候生义,男,汉族,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张爱春,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候生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海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生义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爱春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爱春已全部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09)海民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