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城局村。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秀芬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