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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贤艺与被申请人魏小勇、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某某,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易某某,男。被申请人魏某某,男。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申请人易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因申请人易某某未按时向本院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柳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