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贤艺与被申请人魏小勇、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某某,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易某某,男。被申请人魏某某,男。被申请人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申请人易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新晃嘉信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60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因申请人易某某未按时向本院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勇人民陪审员 杨胜德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段柳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